平远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有本县户籍二代或三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380元/人 |
补贴渠道 | 县级资金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666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有本县户籍二代或三代残疾人证的16-59周岁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 |
补贴渠道 | 县级资金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666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广东省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补贴大专10000元,本科15000元。 |
补贴渠道 | 省级资金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666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有平远县户籍的二代或三代残疾人证残疾人,年龄: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自主创业需求的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个体经营给予2000元的扶持资金,参加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的,分别给予1000-7000元的扶持资金。 |
补贴渠道 | 市、县资金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6663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未就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
补贴标准 | 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渠道 | 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人社局审核,财政局拨付。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9231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10000元。 |
补贴渠道 | 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人社局审核,财政局拨付。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9231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以下人员:(1)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2)来粤务工人员; (3)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
补贴标准 | 不同工种补贴以具体的工种补贴为准。 |
补贴渠道 | 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人社局审核,财政局拨付。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9337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补贴标准 | 1.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2.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补贴渠道 | 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人社局审核,财政局拨付。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9231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平远县户籍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补贴标准 | 每学年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3000元。 |
补贴渠道 | 省下发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人社局下发各镇与县扶贫局核验,报财政拨付。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9337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支持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对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
补贴标准 | 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 |
补贴渠道 | 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人社局审核,财政局拨付。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9231 |
平远县民政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县户籍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补贴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为:城镇858元/人月,农村601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局通过社保卡发放至个人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023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农村特困对象、城市特困对象 |
补贴标准 | 农村特困为每人962元/月;城市特困为每人1373元/月 |
补贴渠道 | 集中供养对象由县财政通过农商行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通过社保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023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百岁老人 |
补贴标准 | 百岁老人标准300元/月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直接拨至(百岁老人)对象通过社保卡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0232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80周岁-99周岁老人 |
补贴标准 | 80周岁-99周岁老人高龄补(津)贴标准每人每年360元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通过社保卡发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0232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平远县户籍,纳入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补助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202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局发放到残疾人社保卡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0835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平远县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27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局发放到残疾人社保卡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0835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补贴渠道 | 一般救助由社保卡直接发放到户。 紧急救助可用现金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023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特困对象照料护理人员 |
补贴标准 | 特困照料护理人员标准:全自理为每人30元/月;半失能为每人423元/月;失能为每人846元/月 |
补贴渠道 | 集中供养对象护理人员由县财政通过农商行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护理人员通过社保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0233 |
平远县林业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17年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损失性补偿标准9.58元/亩,其他损失性补偿标准6.6元/亩。 |
补贴渠道 | 损失性补偿资金采用固定账户由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农〔2017〕25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334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17年损失性补偿标准15.375元/亩。 |
补贴渠道 | 损失性补偿资金采用固定账户由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16〕31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334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一般区域损失性补偿标准30.40元/亩,特殊区域增量补偿标准为10.56元/亩。 |
补贴渠道 | 县林业局通过数字财政系统申请后由国库直接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划至各补偿对象银信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3349 |
平远县水务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水务局 |
补贴对象 | 平远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600元 |
补贴渠道 |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水规范字〔2019〕2号.pdf 粤府〔2006〕115号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粤水规范字〔2017〕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21092 |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补贴对象 | 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支持范围。 |
补贴标准 | 一是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二是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三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每户提高0.35万元的补助额度。 |
补贴渠道 | 经农户所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及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平远县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和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28405 |
平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 |
补贴标准 | 从2019年3月14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8000元降低至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提高至20万元,报销比例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社规〔2018〕2号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783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的群众 |
补贴标准 | 普通住院报销,市内一级医院95%,市内二级医院85%,市内三级医院85%;市外就医,未备案50%,备案60%。特殊门诊报销,按梅市医保规【2020】4号文内的病种报销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0〕3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2020年版)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0〕4号-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7839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平远县财政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 |
补贴标准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
补贴渠道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平农农函字【2021】12号)平远县农业农村局平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远县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4558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平远县财政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
补贴标准 | 101.6元/亩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平财农字〔2023〕4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pdf 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31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局、平远县财政局 |
补贴对象 | 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种植水稻,以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植玉米、番薯的种粮农民。 |
补贴标准 | 65.5元/亩(种粮直补4.5元/亩+农资综合补贴61元/亩)。(每年的发放标准有变化,根据地方实际发放为准)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2011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11]39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31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局、平远县财政局 |
补贴对象 |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水稻、玉米、小麦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
补贴标准 | 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2015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粤农财〔2015〕4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31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实施2014年广东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后,且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后备母牛,登记品种是荷斯坦牛和娟姗牛. |
补贴标准 | 5000元/头 |
补贴渠道 | 上报镇级畜牧部门。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粤农办【2017】13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按《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执行 |
补贴标准 | 按《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执行 |
补贴渠道 | 按《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执行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性能繁母猪的投保条件是存栏量为30头以上的对象;未达到此规模的,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 以村或乡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各县(市、区)保险公司需将养殖户签名确认的投保清单须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对应每份保险单,应附3张以上(大猪场按每栏一张)能反映能繁母猪存栏量和已佩戴耳标状况的照片。 |
补贴标准 | 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比例和划拨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文件要求执行,保额2500元,农户负担43.75元/头。 |
补贴渠道 | 严格执行投保能繁母猪必须佩戴耳标政策。1、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必须严格实行母猪佩戴耳标政策,凡未佩戴耳标的能繁母猪不得投保。县、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耳标的发放、造册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做好耳标佩戴和信息采集工作。人保财险公司按照畜牧兽医部门采集、登记、归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并到现场査验确认母猪已佩戴耳标的前提下,核实母猪实际头数,开展签单承保工作,做好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相关事务,落实好“五公开、三到户”工作;2、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时的能繁母猪在8个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3、人保财险公司人员负责收取养殖户承担的每头能繁母猪43.75元的保险费;4、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补贴标准 | / |
补贴渠道 | / |
政策依据 |
粤扶办[2015]164号省扶贫办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4771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平远县20个省定贫困村,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 |
补贴标准 | / |
补贴渠道 | 由镇组织验收,向财政审核中心申请。 |
政策依据 |
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1).pdf 7.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财厅《关于加强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启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7〕59号 )(1).pdf 34.中共平远县委办公室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委办〔2017〕17号)(1).pdf 35.平远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远县新农村示范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 梅市明电〔2017〕240号《关于印发《全市349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577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贫困户 |
补贴标准 | / |
补贴渠道 | / |
政策依据 |
扫描关于印发 《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 财 农[2016]16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4771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贫困户 |
补贴标准 | / |
补贴渠道 | / |
政策依据 |
扫描关于印发 《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 财 农[2016]16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4771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 |
补贴标准 | / |
补贴渠道 | /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31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补助对象为所有规模养殖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
补贴标准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 |
补贴渠道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2024年畜牧品种改良项目还未收到相关政策性文件。 |
补贴标准 | 2024年畜牧品种改良项目还未收到相关政策性文件。 |
补贴渠道 | 2024年畜牧品种改良项目还未收到相关政策性文件。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补贴渠道 | (一)屠宰企业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7月20日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向县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 (二)县级部门核实。县级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检查核对《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广东省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件7),核实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县级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各县级农牧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材料一式三份,应提交如下材料: 1.县级农牧、财政部门申请XX年度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报告; 2.全县(市、区)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汇总表; 3.各屠宰企业《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三)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县级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重新组织核实上报。 (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经审核无异议的,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如补贴资金与当年核实数量不符的,差额部分从下年度该项资金中进行调剂。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补贴渠道 | (一)屠宰企业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7月20日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向县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 (二)县级部门核实。县级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检查核对《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广东省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件7),核实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县级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各县级农牧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材料一式三份,应提交如下材料: 1.县级农牧、财政部门申请XX年度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报告; 2.全县(市、区)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汇总表; 3.各屠宰企业《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三)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县级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重新组织核实上报。 (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经审核无异议的,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如补贴资金与当年核实数量不符的,差额部分从下年度该项资金中进行调剂。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3173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 |
补贴标准 | / |
补贴渠道 | /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31319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区域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婚后没有生育的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农村居民。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pdf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362号).pdf 粤卫规〔2021〕3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940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区域内农村户籍居民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
补贴标准 | 5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940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本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中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 |
补贴标准 | 独生子女死亡每人1000元/月、独生子女伤残每人500元/月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pdf 粤卫规〔2021〕3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940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区域城镇居民中:1.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3.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远县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府办发【2010】55号).pdf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梅市卫字【2017】5号).pdf 粤卫规〔2021〕3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940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 |
补贴标准 | 1、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2、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800 元。 3、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700 元。 4、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各市参照省财政的补助政策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pdf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pdf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22〕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9193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经注册并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 每村一名,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对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一村两站或多站有多名符合补助条件乡村医生的,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相应增加补助对象,增加补助对象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补足。 |
补贴标准 | 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2023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市和江门恩平市每行政村每年2万元的补助标准提高至2.5万元。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7〕1559号).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9193 |
平远县教育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省3-6岁常住人ロ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补贴标准 | 1000元/生•年(每学期500元) |
补贴渠道 | 每学年初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班主任核实本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教育局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学校以“到人到户”方式发放补助金。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3).pdf 粤教助办函〔2017〕49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pdf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教助〔2023〕16号).pdf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正文).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残疾学生、涉农专业一、二年级 在校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每学期1000元) |
补贴渠道 | 学生每学年初在广东省学生资助申报小程序上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班主任在申报系统教师端核实本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拨资助金,资金下达后由学校将国家资助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账号中。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每学期500元),小学非寄宿生500元/生·年(每学期250元)。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每学期625元),初中非寄宿生750元/生·年(每学期375元)。 |
补贴渠道 | 每学年初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班主任核实本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教育局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学校以“到人到户”方式发放补助金。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正文).pdf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3).pdf 粤教助办函〔2017〕49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pdf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教助〔2023〕1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每学期1000元) |
补贴渠道 | 每学年初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班主任核实本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教育局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学校以“到人到户”方式发放补助金。 |
政策依据 |
粤教助办函〔2017〕49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pdf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正文).pdf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教助〔2023〕16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3).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教育阶段(含中职学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校就读的本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2019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含省内和省外高校)的本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
补贴标准 | 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含中职学校)每生每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阶段每生每年7000元(每学期3500元)。 |
补贴渠道 | 由学生户籍镇拨付至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1).pdf 粤教助函[2018]64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式转换等工作的通知.pdf 粤教助函[2019]3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本科生和研究生补助工作的通知 (1).pdf 平府办明电〔2018〕15号关于印发平远县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式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普通高中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补贴标准 | 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2500元/年,残疾学生3850元/年,补助至学校,学校按学费标准免收受助学生学费。 |
补贴渠道 | 每学年初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班主任核实本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教育局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资金下达到学校,由学校按学费标准免收受助学生学费。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正文).pdf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教助〔2023〕16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衔接的通知粤教助函【2021】5号.pdf 广东省教育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省户籍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学生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教助函〔2020〕5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试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每学期500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天5元午餐供餐补助。 |
补贴渠道 | 学生每学年初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班主任核实本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拨资助金,资金下达至学校,受助学生享受学校食堂供餐每餐5元标准的补贴。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平远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教字【2020】30号).pdf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本县户籍,已考入省外高校并进行注册的原广东省建档立卡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特困职工子女、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一年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一年内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的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
补贴标准 |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给予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新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设立的其它专项资金资助。 |
补贴渠道 |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于当年的8月至10月带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相关佐证材料等到平远县教育局助学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
政策依据 |
平远县关于做好本县户籍考入外省高校就读贫困家庭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平教字【2020】35号.pdf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教助〔2023〕1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8898316 |
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
补贴对象 |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
补贴标准 | 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年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拨付各镇及国有农场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pdf 平远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13690865788 |
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户、孤儿、低保对象、扶贫监测户、低收入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 | 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个人自付100﹪比例救助,低保、贫困户80-85%比例救助,其他人员视费用而定 |
补贴渠道 | 由医疗保障局核实后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3〕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118866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人员 |
补贴标准 | 起付标准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报销比例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三类监测户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支付限额。 |
补贴渠道 | 医院直接结算。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7839 |
主管部门 | 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的群众 |
补贴标准 | 普通住院报销,市内一级医院95%,市内二级医院85%,市内三级医院65%;市外就医,未备案45%,备案60%。特殊门诊报销,按梅市医保规[2021]2号文内的病种报销 |
补贴渠道 | 医院直接结算或零星报销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97839 |
平远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管部门 | 归国华侨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1.纳入平远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归侨“五保户”。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的平远县籍困难归侨子女或低保侨眷学生:①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②家庭属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平远县籍归侨家庭。 |
补贴标准 | 500-10000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转账将困难归侨临时救助金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824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