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您好,已收悉您的咨询。经我局调查了解,1、优山美地花世界G1-G6栋按人车分流标准设计,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车位自主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经我局调解,开发商不同意设置车辆临时停放,为此,业主可通过购买和租赁的方式进行使用。
2、G7-G15栋地下工程为人防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而开发商拥有使用和收益权。经我局调解,开发商不同意将人防工程车位设置有偿车辆临时停放,为此,业主可通过租赁方式使用。
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指优先满足业主购买或租用。
4、物业公司表示,为防止出现临时车辆进入而出现乱停放及占用他人车位现象,保障产权车位和租用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暂不开放临时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如遇装修等特殊车辆需临时进入地下车库的,物业公司设置有专门的出入口,经保安登记后可临时出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