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执法(罚)字[2017]第85号)

时间:2017/09/25

来源:平远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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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机关名称(全名))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平国土资执法(罚)字[2017]第85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   平远县嘉诚木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柘镇河陂水原示范农场土地搭建铁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平远县嘉诚木业     441426000016466     许锡良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471.5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10元的罚款,计24715元。 2017/8/26 平远县国土资源局 正常(或空白) 441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