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时间:2018/03/19

来源:平远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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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县农业局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在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相关“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汇总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例行)监测中,其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其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1次的;

(四)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出现禁(限)用药物超标的;

(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有机、绿色、无公害、地理标志、名牌类农产品(“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不合格的;

(六)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八)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对象名单报送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汇总。

(二)信息核实。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县农业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辖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

(四)信息发布。于每年的1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目录。

发布方式:以县农业局文件通报各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县级相关部门,同时在内江县农业局官网及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农业局相关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黑名单”的相关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不报或瞒报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黑名单”制度与县农业局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县农业局三年内不给予各类扶持项目,不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项目;并通报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建议在农业品牌评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相关政府扶持政策中取消其资格、除名或摘牌。

“黑名单”期限为三年,限期届满时,自然解除。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平远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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