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费征缴工作中确定最低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平建联字〔2016〕1号)

时间:2016/09/07

来源: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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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县建筑行业的市场变化,为规范市场价格、完善办事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规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及其他实施细则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建筑安装行业建造房屋最低计税造价标准的公告》(201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建筑工程计费工程造价最低标准如下:

1)七层及以上1200/

2)七层以下900/

 凡涉及按工程造价计费的规费按以上最低工程造价计费收取;

本通知自201671日起实施。

 

注:1.平远县城区是指平远县城规划控制区。

     2.房屋最低造价不含水电安装及排水系统、消防、通风、电梯安装等设施费用。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平远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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