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0
来源:平远县林业局浏览次数:58
平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平府公〔2017〕2号
近期,由于受持续低温霜冻天气影响,林内植被异常干燥,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高火险期限:即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域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烧田坎、烧地坜坎、烧灰积肥;
(三)严禁上坟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玩火娱乐;
(五)严禁在林内吸烟、点火取暖及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8824948。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