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时间:2015/10/28

来源:平远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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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经民政部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请相关单位不要增加办事群众额外负担。

平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

        0753--8898999